生豬健康養殖協同創新中心
章 程
為落實教育部、財政部“高等學校創新能力提升計劃”(簡稱“2011計劃”),規范“生豬健康養殖協同創新中心”(以下簡稱“中心”)運行管理,依據“2011計劃”實施方案的具體要求,結合實際工作情況,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中心名稱:
中文名稱:生豬健康養殖協同創新中心;
英文名稱:the Cooperative Innovation Center for Sustainable Pig Production, 英文縮寫:CICSPP。
第二條 基本形式:
面向生豬健康養殖行業,以優勢高校牽頭,匯聚國內外優勢科研院所與骨干企業,共同組建面向行業產業的“生豬健康養殖協同創新中心”。
(一)牽頭單位:華中農業大學
(二)共同組建高校:中國農業大學、華南農業大學、南京農業大學
(三)共同組建企業:廣州溫氏食品集團有限公司、北京大北農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廣西揚翔股份有限公司、武漢科前動物生物制品有限責任公司、羅牛山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天種畜牧股份有限公司、江陰市聯業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第三條 中心的建設目標:
按照“國家急需、世界一流、制度先進、貢獻突出”的要求,以體制、機制改革為保障,建成人才培養、科技創新、學科發展、產業升級“四位一體”的協同創新中心,來實現科技創新與市場經濟深度融合,并形成生豬健康養殖技術體系,提升養豬業效益、保障食品安全、改善生態環境,最終引領我國生豬產業轉型升級與可持續發展。
第二章 組織框架
第五條 按照“協同創新中心——五個創新平臺——五類研發基地——50個示范養殖場”的架構建設。
(一)五個創新平臺:由豬品種培育與繁殖創新平臺、豬病防控創新平臺、豬營養與飼料創新平臺、養豬設施設備創新平臺、豬場廢棄物無害化處理與資源化利用創新平臺構成,依托4所學校共同建設,并各自對應3-4個骨干企業。
(二)五類研發基地:由豬新品種培育基地,豬用生物制品與獸藥研發基地,豬飼料資源高效利用、綠色飼料與新飼養技術開發基地,生豬飼養自動化設備研發基地與豬場環境控制技術研發基地這五類基地構成,依托4所協同高校與各自對應3-4個骨干企業聯合建設。
第三章 組織機構與職責
第八條 中心設立中心管理委員會,作為重大發展事項的決策機構,行使以下職權:
(一)修訂中心章程;
(二)審議中心中長期發展規劃;
(三)審議中心聘任科學技術咨詢委員會、聘任中心和平臺負責人;
(四)制定中心管理規章制度;
(五)決定吸收新的高校加入協同創新中心;
(六)決定其他須由管理委員會決定的中心重大事項。
第九條 中心管理委員會由14人組成,由華中農業大學、中國農業大學、華南農業大學三個高校校長、主管副校長和企業高層人員擔任。委員任期4年,可連選連任。
中心管理委員會設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由中心管理委員會選舉產生。
第十條 中心管理委員會每6個月召開一次全體會議,會議由管理委員會主任主持;主任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應委托一位副主任主持會議。
召開主任委員會應提前7個工作日通知全體委員。
因工作需要可不定期召開管理委員會,也可采取通訊方式議決有關工作事項。
第十一條 中心管理委員會須有三分之二(含)委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含)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二條 中心設立科學技術咨詢委員會,作為中心發展戰略規劃決策機構,行使以下職權:
(一)審議中心發展戰略規劃;
(二)審議中心設置的科學研究方向和年度科研計劃;
(三)對協同高校互聘師資及外聘師資的學術能力進行評價;
(四)協調國內外學術合作,推動研究成果轉化;
(五)其他須由科學技術咨詢委員會審議的事項。
第十三條 科學技術咨詢委員會由13人組成,委員應具有國際視野,熟悉相關領域國內外發展狀況并有較深學術造詣,由協同高校推薦,中心管理委員聯席會議選聘,任期4年,可連選連任。
科學技術咨詢委員會設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主任、副主任由中心管理委員會聘任。
第十四條 科學技術咨詢委員會每6個月召開一次會議,會議由科學技術咨詢委員會主任主持,主任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應委托一位副主任主持。
召開科學技術咨詢委員會應提前7個工作日通知全體委員。
因工作需要可臨時召開科學技術咨詢委員會,也可采取通訊方式議決有關工作事項。
第十五條 科學技術咨詢委員會須有三分之二(含)委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含)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中心設立主任委員會,由中心管理委員會聘任,高校科研管理部門負責人兼任秘書,負責創新目標和任務的設置,PI的管理和考核,中心的運行與管理。
主任委員會由5人組成,其中設立主任1名,副主任4名。
第十七條 平臺主任及PI:
平臺主任由中心管理委員會聘任,在依托單位的支持下負責平臺的建設、管
理和運行。
PI在中心管理委員會和中心主任委員會的領導下,負責組建研究團隊、招聘博士后和培養研究生,完成平臺主任布置的研究任務,提交研究成果。
第四章 退出和吸納
第十九條 協同高校有權退出協同創新中心。協同高校退出時,應提前6個月書面告知理事會。協同高校任何一方或兩方退出,不影響中心的繼續存在。
第二十條 在協同高校一致同意的原則下,可以吸收其他具備條件的高校加入中心。吸收其他高校加入中心須經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章程經協同高校批準后生效;本章程的修改須經中心管理委員會表決通過后生效。
第二十二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于中心管理委員會。